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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博娱乐城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财罚〔202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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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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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罚〔2025〕60号

当事人:四川道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2113XR)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6号星辉大厦1027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川道恒会审字〔2023〕第04-173号。短期借款方面,存在对利息支出未与相关科目执行勾稽复核等问题。应收账款方面,存在对发函及回函未执行过程控制等问题。预付账款方面,存在对发函及回函未执行过程控制等问题。固定资产方面,存在未执行减值测试程序等问题。应付账款方面,存在对发函及回函未执行过程控制等问题。预收账款方面,存在对与预付账款相关的合同协议未执行关键信息的检查核对程序等问题。其他应付款方面,存在未取得业务往来合同或协议进行检查等问题。损益类科目方面,存在未结合获取的合同对被审计单位收入、成本确认的合理性获取支持性证据等问题。

川道恒会审字〔2023〕第05-75号。长期股权投资方面,存在未获取被投资单位的章程、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资料等问题。应付款项方面,存在对发函及回函未执行过程控制等问题。损益类科目方面,存在对收入完整性未执行检查程序等问题。

川道恒会审字〔2023〕第05-187号。应收账款方面,存在对发函及回函未执行过程控制等问题。其他应收款方面,存在对款项性质未执行检查核对程序等问题。存货方面,存在未执行存货与营业成本的勾稽复核程序等问题。应付账款方面,存在未执行函证程序且无不函证的审计说明等问题。其他应付款方面,存在对与其他应付款相关的合同协议未执行关键信息检查核对程序等问题。损益类科目方面,存在未对收入确认关键依据获取支持性证据等问题。

川道恒会审字〔2023〕第09-04号。应收账款方面,存在对获取的相关合同未执行关键信息检查核对程序等问题。其他应收款方面,存在未说明款项性质、未取得业务往来合同或协议进行检查等问题。存货方面,存在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等问题。合同资产方面,存在未编制坏账准备计算表等问题。应付账款方面,存在对与应付账款相关的合同协议未执行检查核对程序等问题。其他应付款方面,存在未取得业务往来相关的合同或协议进行检查等问题。损益类科目方面,存在未对被审计单位收入、成本确认的合理性获取支持性证据等问题。

川道恒会审字〔2024〕第04-152号。应收账款方面,存在明细表中期末负数金额未进行重分类调整等问题。其他应收款方面,存在未编制重分类后的审计工作底稿等问题。存货方面,存在未执行存货与营业成本的勾稽复核程序等问题。应付账款方面,存在未编制函证结果汇总表等问题。其他应付款方面,存在未取得业务往来合同或协议进行检查等问题。损益类科目方面,存在未结合合同对被审计单位收入、成本确认的合理性获取支持性证据等问题。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依据上述事实,本机关认定你公司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川道恒会审字〔2023〕第04-173号、川道恒会审字〔2023〕第05-75号、川道恒会审字〔2023〕第05-187号、川道恒会审字〔2023〕第09-04号、川道恒会审字〔2024〕第04-152号共5份审计报告,5份报告取得收入合计68113.22元(扣除增值税后金额)。

上述事实,有征求意见函及反馈意见、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附件、当事人签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和《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累计出具3-5份审计报告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113.22元的行政处罚。

请书面告知本机关你公司的开户银行及账号,由本机关向你公司发送电子缴款通知书,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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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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