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博娱乐城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财罚〔2025〕33号
当事人:四川永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09019534N)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时代8号17楼1710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川永同年审字〔2023〕第016号审计报告。应收账款方面,存在替代测试仅有1张测试表、未收集相关凭证复印件作为支撑等问题。其他应收款方面,未执行函证程序且未说明不实施函证的理由等问题。存货方面,存在明细表未按存货类别或施工项目列示等问题。预收账款方面,存在未说明款项性质及挂账理由等问题。应付职工薪酬方面,存在未编制职工薪酬明细表、未与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进行勾稽核对等问题。实收资本方面,存在未执行凭证抽查程序等问题。营业收入方面,存在未取得施工项目的进度计量及结算资料对收入进行核实、未取得合同台账并结合合同进度计量检查一致性等问题。营业成本方面,存在未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等问题。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川永同年审字〔2023〕第G030号审计报告。预收账款方面,存在未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原因、未执行替代程序等问题。应付职工薪酬方面,存在未对本期发生额执行检查复核程序等问题。其他应付款方面,存在未检查其他应付款相关的合同等问题。营业收入方面,存在未关注月度毛利分析表中毛利为负数的原因及合理性等问题。管理费用方面,存在未与相关科目勾稽核对等问题。研发费用方面,存在未将研发人员花名册与项目立项申请表中研发人员比较等问题。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川永同年审字〔2023〕第G168号审计报告。应收账款方面,存在未执行函证程序且未说明不实施函证的理由等问题。其他应收款方面,存在未取得相关合同及业务单据进行检查、未说明款项性质及挂账的合理性等问题。存货方面,存在明细表未按存货类别或施工项目列示等问题。应付职工薪酬方面,存在未编制职工薪酬明细表、未与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进行勾稽核对等问题。营业收入方面,存在未取得项目的进度计量及结算资料对收入进行核实等问题。营业成本方面,存在未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等问题。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川永同会审字〔2024〕第G006号审计报告。货币资金方面,存在未取得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等问题。应收账款方面,存在未取得相关合同及业务单据进行检查等问题。存货方面,存在未执行计价测试程序、减值测试程序、存货与营业成本的勾稽复核程序等问题。应付账款方面,存在未检查应付账款相关的合同、发票等业务资料等问题。应交税费方面,存在未检查税费的计提、缴纳情况等问题。营业收入方面,存在未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等问题。营业成本方面,存在未执行分析程序、截止性测试程序、营业成本倒轧程序等问题。管理费用方面,存在未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等问题。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依据上述事实,本机关认定你公司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川永同年审字〔2023〕第016号、川永同年审字〔2023〕第G030号、川永同年审字〔2023〕第G168号、川永同会审字〔2024〕第G006号共4份审计报告,4份报告取得收入合计18316.84元(扣除增值税后金额)。
上述事实,有征求意见函及反馈意见、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附件、当事人签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和《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累计出具3-5份审计报告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316.84元的行政处罚。
请书面告知本机关你公司的开户银行及账号,由本机关向你公司发送电子缴款通知书,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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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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